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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商城知識產權維權處理規則
京東商城知識產權維權處理規則
一、總則
1.1本規則是《京東知識產權維權系統使用協議》(以下稱“協議”)的附則,作為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2本規則中的“維權”是指權利人針對京東平臺(www.jd.com)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或因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展示的商品信息有可能侵犯其知識產權,即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發起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
1.3本規則中的投訴人是指因認為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而向京東平臺發起維權投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也包括本規則第2.1.1.2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1.4本規則中的“被投訴人”是指投訴人認為并明確指出的通過京東平臺(www.jd.com)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第三方商戶。
1.5本規則中的“平臺方”是指京東平臺(www.jd.com)所有者。
1.6投訴人應當認真閱讀本規則,并按照規則的要求進行維權活動,對于濫用知識產權進行惡意投訴、排擠競爭對手的,涉嫌構成《反不爭當競爭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此給平臺方造成損失的,平臺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投訴處理流程
2.1投訴人的資格:
2.1.1知識產權所有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以下統稱為“權利人”)具有投訴人資格。
2.1.1.1“知識產權所有人”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的統稱。
2.1.1.2“利害關系人”指知識產權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可以獨立投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知識產權所有人共同投訴,也可以在知識產權所有人不投訴的情況下,自行投訴;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知識產權所有人明確授權,可以進行投訴。
2.1.1.3權利人可以自行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投訴。
2.1.2投訴人應當按照維權系統的要求填寫以下信息并提供以下文件:
①按要求填寫權利人具體的聯絡信息;
②填寫被投訴的侵權類型:專利侵權(外觀、實用新型、發明)、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或盜用圖片,并上傳權屬證明,包括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被盜用圖片的原始圖片等證明材料;其中,涉及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投訴,需提交《專利侵權比對報告》;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投訴,需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③明確填寫涉嫌侵權商品的具體商品鏈接;有多個涉嫌侵權鏈接的,請逐一填寫每個鏈接;
④明確指出涉嫌侵權商品侵犯上述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和理由,并寫明訴求;
⑤上傳與涉嫌侵權商品有關的生效司法判決、行政裁定等證明文件(若有);
⑥委托代理人投訴的,代理人需出具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包含授權知識產權維權投訴等相關內容、權利人的簽字并加蓋其法人公章或其自然人簽字。
⑦投訴人對投訴資料及通知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的承諾書。
投訴人必須按照上述順序提交所有文件,不得遺漏或缺失,每一份文件中記載的事項必須清晰完整,并在每一份文件上簽署投訴人親筆簽名(對自然人)或加蓋投訴人公章(對法人或其他組織)。
2.2投訴的受理
平臺方接收到投訴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要求的投訴予以受理,對于提供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不予受理,直至投訴人補充完整資料后才正式受理。
2.3投訴的審查
2.3.1平臺方正式受理投訴后,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通知被投訴人提交不構成侵權的申訴材料,如果通知被投訴人申訴的,將給予其2個工作日的申訴期,期滿未提交申訴材料,不影響平臺方的審查。
2.3.2平臺方應當自正式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2.4投訴的處理
2.4.1經審查確實存在侵權行為的,平臺方將對被投訴商品采取下架處理,或對被投訴的內容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經審查認為侵權不成立的或者根據相關材料平臺方無法判斷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則在審查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反饋投訴人。
2.4.2如果投訴人對處理結果持有異議,需要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應按照2.1條重新提出投訴;如果投訴人僅重新提出投訴,但未提供新的證據材料,將維持處理結果不變。
2.5投訴的撤回
2.5.1投訴人可以主動撤回投訴。
2.5.2平臺方在審查過程中可視具體情況要求投訴人答復意見或補充提交證據材料,投訴人需在平臺方設定的合理期限內答復或補充,欺滿未予答復的,則視為撤回投訴。
2.5.3投訴人主動撤回投訴或被視為撤回投訴的,視為自始放棄主張維權。平臺方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原被投訴的涉嫌侵權情況自始不存在。
三、投訴人承諾
3.1投訴人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由于投訴人提供信息不實導致的任何后果及責任由投訴人承擔。
3.2投訴人授權并同意平臺方為處理投訴的目的使用投訴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在無明確相反的要求下,投訴人同意平臺方將該等信息及文件轉發至被投訴人。
3.3投訴人承認平臺方有權自行審查判斷侵權可能性,且平臺方有權根據審查的需要決定是否向投訴人轉發被投訴人的申辯材料。
3.4根據法律規定,平臺方已經將商戶信息進行了公示,投訴人對此已經知曉,因此,除非法律另有明確的規定,否則投訴人承認平臺方沒有義務向其進一步披露任何第三方的信息。
四、免責條款
4.1由于投訴人提供材料不全導致平臺方無法及時受理投訴,視為平臺方未知曉該投訴,平臺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責任。
4.2投訴人應當就其投訴一次性提供足夠的證明材料,對于投訴時未提供,而在隨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投訴人不得主張平臺方審核不力,也不得據此要求平臺方承擔任何直接或間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