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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樣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
申請人在考慮以何種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時,一般應考慮以下幾方面:
(1)保護范圍的差異
就專利的保護主體而言,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最寬,凡符合專利法第五條及二十五條規定的,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則比較窄,根據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只包括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作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具體說實用新型是用產品,產品的形狀,產品的構造,形狀構造的結合,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七個概念的結合來定義的.
根據上述定義,一切有關"方法"的發明,產品的用途的發明都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只能申請發明專利.即使對產品來說實用新型也只是對涉及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技術方案給予保護.在中國專利局1989年12月11日發布的第27號公告中,明確規定了下述發明創造不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
(2)保護期限不同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僅為發明專利的一半.
此外,二者享受專利保護的時機也不同.如果順利,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自申請后9個月左右就可被授予專利權,即可以享受專利保護,除非在授權之后的"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被喪失.而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被公開之后才能享受"臨時保護".所謂"臨時保護"即細則第七十七條所述的"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一項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要想有效地行使其專利權,至少應在該專利被授權之后.即使自公開日至授權日之間的這段臨時保護,也是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后才能追溯的.
(3)申請文件的差別
根據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的受理條件是必須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除此之外還必須提交附圖.
(4)審查程序方面的差異
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之前只對之進行初步審查.雖然從申請文件的撰寫要求上,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申請之間不存在差別,但由于實用新型在授權之前所進行審查僅僅是"初步審查",所以其審查的標準,或者說實用新型在授權之前申請文件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就比發明專利要低一些.
具體說,在對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進行審查時,強調對實用新型的目的/方案和效果/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態以及實施例的審查,并且重點放在其目的/方案和效果的一致性方面,也就是"審查指南"所規定的說明書的審查內容應能夠最低限度地保證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清楚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