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辦法》規定,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兩個月內,教科書匯編者必須按照《辦法》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按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轉付,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匯編者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同時為解決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問題還規定了“法定許可”制度,其中就包括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規定,即“除作者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同時指明作品出處(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適用該《辦法》的教科書范圍只限于“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
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需要征得其許可,這使得著作權人無法與使用者通過談判確定付酬等事宜,因此政府就應當綜合各方因素依法制定相應的付酬規定,以平衡相關各方的利益。所以,《辦法》是具有強制性的。
據了解,2001年,我國在修改《著作權法》時將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引入。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消除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的法律風險,以及方便司法機關審理相關案件,國家版權局于2012年啟動了相關立法工作。2012年12月,國家版權局就《辦法》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反復修改。
新聞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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