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日雖已過去1個多月,但在深圳,“知識產權”這臺生活舞臺戲卻從未散場過。近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2013年度知識產權十大案件”。與往年相比,此次的案件類型涵蓋面廣泛,包括國內外知名企業間的商標、專利,甚至商業秘密等主要知識產權類型。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華為與美國全球通信標準專利運營商IDC公司的一場跨越太平洋的較量,成為全球第一起通過訴訟請求,法院適用FRAND原則(即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確定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費率而終成經典的案例。
從2011年底開始,華為公司與美國IDC公司的“角斗”持續了兩年,這場圍繞著“壟斷專利標準”的知識產權之戰,從美國打到中國,橫跨了整個太平洋。當初,華為一紙訴狀告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稱美國IDC公司利用參與各類國際標準制定,將其專利納入其中,形成標準必要專利,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因此,華為公司以美國IDC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為由,請求法院按FRAND原則,就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進行判決,判令其停止壟斷行為,并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IDC公司負有按照FRAND原則許可實施其標準必要專利的義務,并按照此原則,判決IDC公司給予華為恰當標準必要專利的使用費率。同時,還判決IDC公司實行差別、歧視性報價,并意圖通過訴訟手段威脅強迫華為公司接受過高的專利許可條件,其行為的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此判令IDC公司立即停止針對華為公司的壟斷性民事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去年的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盡管華為為控告美國IDC公司而付出了兩年的時間和精力,但這“漫長”的拉鋸戰也帶來了有利之處:華為不僅有效避免了高額損失,也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和司法先例。通過這次打擊和遏制IDC公司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有助于中國企業更好地參與全球經濟競爭,獲得了良好的國際認同,產生了積極的社會評價,具有深遠的意義。
據了解,華為與美國IDC公司知識產權糾紛案,自立案之日起,就引起了全球通信行業及知識產權界的持續高度關注。因為該案件創下了數個第一:我國法院第一次因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索要不合理使用費而認定專利權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我國法院第一次引入FRAND原則作為判案依據。另外,此案不僅是我國首例涉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也是全球第一起通過訴訟請求法院適用FRAND原則確定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費率的案件。因而最高法院將之稱為“標桿性案件”,《人民法院報》甚至將案件歸入“2013年度十大熱點案件”(也是唯一的民商事案件)。
新聞來源: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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