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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
專利代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專利代理機構 (一)
專利代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章專利代理機構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必須有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專職人員。
(一)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書,并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二)專利代理機構章程;
(三)專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資料證書;
(四)專利代理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
(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二)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三)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
(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三章專利代理人
(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并掌握一門外語:
(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理的專利代理案件。
第四章罰則
(一)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專利代理業務范圍,擅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收取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