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是指將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有償或無償地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權利本身發生轉移,轉讓人不再享有權利。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因為,這些權利都是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其意愿自由處分,而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是處分權的方式之一。不過,在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時,發明人或設計人所享有的署名權和獲得精神獎勵等權利并不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受讓人在取得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后,并不因此成為發明人或設計人,也不因此享有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榮譽。因為這些權利屬于人身權,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轉讓,也不能通繼承等其它方式轉移。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且,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提交給中國專利局,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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